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27號、103年度執字第7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
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
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張嘉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及毀棄損壞等案件共10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編號3、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編號5、編號6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4罪,業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13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編號5及編號6所示2罪、編號7至編號10所示4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2月及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該裁定及判決附卷足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5及編號6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至編號10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瑋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7月31日│102年7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偵字第2687號│字第23347、2335│字第23347、2335││││3號│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3223號│3394號│339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1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3223號│3394號│339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3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209號(編號│字第4461號(編號│字第4462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1至4定應執行有│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347、2335│字第18264號│字第18264號│││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3394號│2896號│289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決││3394號│2896號│2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3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462號(編號│字第7933號(編號│字第7933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5、6定應執行有│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8日│102年8月1日│102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字第18264號│字第1826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2896號│2896號│289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1日│103年4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決││2896號│2896號│2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103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932號(編號│字第7932號(編號│字第7932號(編號│││7至10定應執行有│7至10定應執行有│7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8月)│期徒刑8月)│└────────┴────────┴────────┴────────┘┌────────┬────────┐│編號│10│├────────┼────────┤│罪名│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實││289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決││2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7932號(編號│││7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