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9號
原告 林翌傑
被告 連威霽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汪俊廷
法定代理人 翁建
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魏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