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19號

原告 林翌傑

被告 連威霽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汪俊廷

邱婉婷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建

被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魏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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