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甘哲仲 被告官三吉
官基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5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400元,原告應有部分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8,533元(1,400×854×1/3=398,53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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