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01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434、4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振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王振安(一)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1北山電業有限公司(下稱北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北山公司於民國95年3月至98年2月間,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接續填載不實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123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71萬6,490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得持其中118張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稅捐合計198萬5,57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王振安係複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複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複聲公司於95年
1月至97年12月間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上開期間,接續填載不實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而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43張,銷售額合計6,394萬2,601元,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使如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得持其中232張統一發票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項稅額,此部分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逃漏稅捐合計305萬4,49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振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嫂 呂惠華 、複聲公司員工 呂俊德 、桂洋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柯佳杰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北山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見103年度偵字第6629號卷第4至12頁、第140頁至17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4月10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易查核回報資料及裁處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4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裁處書(見104年度偵緝字第
435號卷第35頁至38頁、第48頁、第41頁背面、第46頁及第50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暨複聲公司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派查表(見102年度偵字第17795號卷第5至14頁、第15至18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年4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所附移送書、起訴書及裁處書(見104年度偵緝字第434號卷第8至25頁、第26頁、第27頁、第29至30頁、第32至33頁、第35頁及第38至39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29號、102年度偵字第2555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
267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4年度偵緝字第435號卷第54頁至61頁)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6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將原第1項後段規定移至第2項,及將原第2項規定移至第3項並刪除「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等文字,而該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與法定本刑,則均未變更,此項修正非屬刑法第2條之法律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先予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北山公司、複聲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稱之納稅義務人,其自95年1月起至97年12月間止,多次虛偽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附表一編號2、3所示公司就其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中,共有5張未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附表二編號
2、7、13及16所示公司就其所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中,共有7張未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此部分自無幫助逃漏稅之犯行,附此敘明)。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其行為之犯罪時間、空間均極密接,構成要件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是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所犯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之行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間,可認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北山公司、複聲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並無實際之交易行為,竟仍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稅稽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然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稱現有2名尚就學中之子女及高齡母親需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本案所生危害之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編│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號│├───┬─────┬─────┼───┬─────┬─────┤核清單所在頁數││││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臺幣)│幣)││臺幣)│幣)││├─┼─────┼───┼─────┼─────┼───┼─────┼─────┼───────┤│1│百第企業│18│4,274,436│213,723│18│4,274,436│213,723│103年度偵字第│││有限公司│││││││6629號卷第147││││││││││頁│├─┼─────┼───┼─────┼─────┼───┼─────┼─────┼───────┤│2│品科科技│5│231,448│11,571│4│228,020│11,400│103年度偵字第│││有限公司│││││││6629號卷第149││││││││││頁│├─┼─────┼───┼─────┼─────┼───┼─────┼─────┼───────┤│3│歐暟電器│88│28,766,180│1,438,315│84│28,764,613│1,438,236│103年度偵字第│││有限公司│││││││6629號卷第150││││││││││頁至153頁│├─┼─────┼───┼─────┼─────┼───┼─────┼─────┼───────┤│4│桂洋興業│4│1,410,186│70,509│4│1,410,186│70,509│103年度偵字第│││有限公司│││││││6629號卷第154││││││││││頁│├─┼─────┼───┼─────┼─────┼───┼─────┼─────┼───────┤│5│複聲企業│6│3,644,988│182,249│6│3,644,988│182,249│103年度偵字第│││有限公司│││││││6629號卷第155││││││││││頁│├─┼─────┼───┼─────┼─────┼───┼─────┼─────┼───────┤│6│三勝科技股│2│1,389,252│69,462│2│1,389,252│69,462│103年度偵字第│││份有限公司│││││││6629號卷第148││││││││││頁│├─┴─────┼───┼─────┼─────┼───┼─────┼─────┼───────┤│小計│123│39,716,490│1,985,829│118│39,711,495│1,985,579│││││││││││├─┬─────┼───┼─────┼─────┼───┼─────┼─────┤││減│銷貨退折│3│5,638│282│3│5,638│282││├─┴─────┼───┼─────┼─────┼───┼─────┼─────┤││異常合計│120│39,710,852│1,985,547│115│39,705,857│1,985,297││└───────┴───┴─────┴─────┴───┴─────┴─────┴───────┘附表二:
┌─┬─────┬───────────────┬───────────────┬───────┐│編││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抵扣明細│專案申請調檔查││號│營業人名稱├───┬─────┬─────┼───┬─────┬─────┤核清單所在頁數││││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張數│銷售額(新│稅額(新臺││││││臺幣)│幣)││臺幣)│幣)││├─┼─────┼───┼─────┼─────┼───┼─────┼─────┼───────┤│1│百第企業有│34│9,468,726│473,437│34│9,468,726│473,437│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37││││││││││頁至138頁│├─┼─────┼───┼─────┼─────┼───┼─────┼─────┼───────┤│2│飛雲科技有│2│644,182│32,209│1│229,377│11,469│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38││││││││││頁│├─┼─────┼───┼─────┼─────┼───┼─────┼─────┼───────┤│3│美欣電器有│11│5,271,153│263,559│11│5,271,153│263,559│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38││││││││││頁至139頁│├─┼─────┼───┼─────┼─────┼───┼─────┼─────┼───────┤│4│天威企業有│5│1,905,015│95,251│5│1,905,015│95,251│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39││││││││││頁│├─┼─────┼───┼─────┼─────┼───┼─────┼─────┼───────┤│5│星揚電子企│3│1,000,000│50,000│3│1,000,000│50,000│102年度偵字第│││業有限公司│││││││17795號卷第139││││││││││頁│├─┼─────┼───┼─────┼─────┼───┼─────┼─────┼───────┤│6│弘宙有限公│3│1,000,000│50,000│3│1,000,000│50,000│102年度偵字第│││司│││││││17795號卷第139││││││││││頁│├─┼─────┼───┼─────┼─────┼───┼─────┼─────┼───────┤│7│微利商行│14│419,856│20,992│13│416,309│20,815│102年度偵字第││││││││││17795號卷第140││││││││││頁│├─┼─────┼───┼─────┼─────┼───┼─────┼─────┼───────┤│8│豪聯貿易有│10│2,467,764│123,389│10│2,467,764│123,389│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0││││││││││頁至141頁│├─┼─────┼───┼─────┼─────┼───┼─────┼─────┼───────┤│9│歐暟電器有│2│953,459│47,673│2│953,459│47,673│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1││││││││││頁│├─┼─────┼───┼─────┼─────┼───┼─────┼─────┼───────┤│10│富駿視聽有│16│4,289,865│214,495│16│4,289,865│214,495│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1││││││││││頁至142頁│├─┼─────┼───┼─────┼─────┼───┼─────┼─────┼───────┤│11│理宏有限公│41│7,370,332│368,516│41│7,370,332│368,516│102年度偵字第│││司│││││││17795號卷第142││││││││││頁至144頁│├─┼─────┼───┼─────┼─────┼───┼─────┼─────┼───────┤│12│孚巨行有限│13│1,908,930│95,447│13│1,908,930│95,447│102年度偵字第│││公司│││││││17795號卷第144││││││││││頁│├─┼─────┼───┼─────┼─────┼───┼─────┼─────┼───────┤│13│神峰有限公│21│6,581,984│329,098│13│4,151,706│207,584│102年度偵字第│││司│││││││17795號卷第144││││││││││頁至145頁│├─┼─────┼───┼─────┼─────┼───┼─────┼─────┼───────┤│14│全鈞達有限│2│174,285│8,715│2│174,285│8,715│102年度偵字第│││公司│││││││17795號卷第145││││││││││頁至146頁│├─┼─────┼───┼─────┼─────┼───┼─────┼─────┼───────┤│15│桂洋興業有│24│6,584,241│329,211│24│6,584,241│329,211│102年度偵字第│││限│││││││17795號卷第146││││││││││頁至147頁│├─┼─────┼───┼─────┼─────┼───┼─────┼─────┼───────┤│16│派擋古嚇有│4│666,355│33,318│3│662,228│33,112│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7││││││││││頁│├─┼─────┼───┼─────┼─────┼───┼─────┼─────┼───────┤│17│恆暐科技工│10│4,679,677│233,984│10│4,679,677│233,984│102年度偵字第│││程有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7││││││││││頁│├─┼─────┼───┼─────┼─────┼───┼─────┼─────┼───────┤│18│永誠國際科│18│4,364,761│218,240│18│4,364,761│218,240│102年度偵字第│││技股份有限│││││││17795號卷第148│││公司│││││││頁│├─┼─────┼───┼─────┼─────┼───┼─────┼─────┼───────┤│19│北山電業有│8│3,630,000│181,500│8│3,630,000│181,500│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8││││││││││頁至149頁│├─┼─────┼───┼─────┼─────┼───┼─────┼─────┼───────┤│20│君威爾企業│1│418,500│20,925│1│418,500│20,925│102年度偵字第│││有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9││││││││││頁│├─┼─────┼───┼─────┼─────┼───┼─────┼─────┼───────┤│21│維可電聲有│1│145,000│7,250│1│145,000│7,250│102年度偵字第│││限公司│││││││17795號卷第149││││││││││頁│├─┴─────┼───┼─────┼─────┼───┼─────┼─────┼───────┤│合計│243│63,944,085│3,197,209│232│61,091,328│3,054,572││├───────┼───┼─────┼─────┼───┼─────┼─────┤││銷向退回貨折讓││1,484│74││1,484│74│││││││││││├───────┼───┼─────┼─────┼───┼─────┼─────┤││異常合計│243│63,942,601│3,197,135│232│61,089,844│3,054,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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