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松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6489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松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柯松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犯罪日期│100.02.14│100.02.14│99.12.11、│││││99.12.11、│││││99.12.12、│││││99.12.24、│││││99.12.11│├────────┼────────┼────────┼────────┤│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偵字第1457號│偵字第1457號│字第135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797號│1797號│1489、1835、2290││││││號││├────┼────────┼────────┼────────┤││判決日期│100.07.26│100.07.26│101.07.31│├───┼────┼────────┼────────┼────────┤││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797號│1797號│2290號││├────┼────────┼────────┼────────┤││確定日期│100.08.15│100.08.15│102.03.18│├───┴────┼────────┼────────┼────────┤│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0059號(編│字第10059號(編│字第6489號(編號│││號1至2應執行有期│號1至2應執行有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徒刑1年8月,已發│徒刑1年8月,已發│刑9年4月,已發監│││監執行)│監執行)│執行)│└────────┴────────┴────────┴────────┘┌────────┬────────┬────────┬────────┐│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99.12.12、│││││99.12.24│││├────────┼────────┼────────┼────────┤│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290號││││├────┼────────┼────────┼────────┤││判決日期│101.07.31│││├───┼────┼────────┼────────┼────────┤││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判決││1489、1835、2290││││││號││││├────┼────────┼────────┼────────┤││確定日期│102.03.18│││├───┴────┼────────┼────────┼────────┤│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備註│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489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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