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991號
原 告 顏茂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政漢 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