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98號聲請人庚○○
巷12聲請人己○○
巷12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兼聲請人辛○○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戊○○住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6鄰佳林116號之
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壬○○住花蓮縣新城鄉佳林村6鄰佳林116號之
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乙○○住台北縣樹林市○○里○鄰○○街○段○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甲○○住台北縣樹林市○○里○鄰○○街○段○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人丙○○住台北縣樹林市○○里○鄰○○街○段○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送達代收人辛○○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街○
巷12之3號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丁○○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之聲請狀(須全體聲請人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丙○○之戶籍謄本。
(四)、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五)、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即第四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
(如:1.向受通知人戶籍地所發之存證信函暨回執;或2.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六)、聲請人之聯絡電話。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