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54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廷翰 (即 田雅綺 之繼承人)、 陳廷瑋 (即田雅綺之繼承人)、 陳義誠 (即田雅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田雅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田雅綺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田雅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田雅綺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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