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債權人 江淵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淑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請求標的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併予更正,倘未更正,請提出其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二、確認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併予更正,倘未更正,請提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三、確認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併予更正,倘未更正,請提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