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聲字第70號
聲請人 黃欽池
相對人 陳崴任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 陳威任 」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 陳崴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