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5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順 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黃楨源黃春和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13220028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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