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素珠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被 告 李天文
李輝順
李輝榮
李 黃麗卿
李易珊
李明承 即 李紹松
李芳全
李榮彬
李哲茂
李哲彥
李建寬
李建和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朝雄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嘉新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嘉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