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68號聲請人 黃笠源
黃立潔 黃攀驥 黃蔡英 黃葳葳 黃淑霞 黃錦燕 黃銘福 共同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蔡菁華 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