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昌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昌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1329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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