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聖賢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聖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受刑人於111年4月20日送監執行(自111年5月11日至111年6月14日插接執行觀察、勒戒),其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26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即112年度簡字第1349號)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