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67號

原告 蕭士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珠寶銀樓店負責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正乙情,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佩玲

                  法官  江碧珊

                  法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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