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調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調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相 對 人  黃柏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
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為宜蘭縣,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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