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71號

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被告 劉俊良劉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3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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