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72號聲請人 楊櫻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鶴年 、 林劉秀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 林劉秀蓮 」之姓名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補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