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高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6,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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