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謝淳翔 被告 葉子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2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佩穎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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