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穎仁
被上訴人
即被告宜蘭縣四季游泳會
法定代理人 彭春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於宜蘭縣四季游泳會之會員資格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