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8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凱文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48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289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凱文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郭凱文明知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起訴書僅記載Mephedrone,應予補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亦係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告之第三級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者外,係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未經許可,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之犯意(起訴書誤載為轉讓禁藥,已更正),於民國108年8月6日5時許,在高雄市區接獲 洪政廷 透過行動電話聊天軟體微信(起訴書誤載為LINE,應予更正)聊天室發送「我拿菸跟你換,要嗎」、「我想說用一個小姐跟你換」、「直接撐到明天早上去上班」等索討內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訊息後,即回以「你要喝我可以先給你啊」、「你有錢在給我也可以」、「我不重煙」、「你錢晚點給我沒關係」、「沒差啦」、「你而已」等訊息後,在高雄市三民區樹德家商附近巷口,轉讓含有上開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等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予洪政廷(無證據證明淨重已達20公克)。嗣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洪政廷販賣毒品案時,循線於109年3月31日在郭凱文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2樓住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郭凱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洪政廷於警詢時之證述。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包、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查獲照片、行動電話聊天室翻拍照片。
參、論罪科刑:
一、按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而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亦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所稱之第三級管制藥品。而第三級管制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或調劑,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原料藥認屬藥品,其製造或輸入,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或依同法第16條藥品製造業者以輸入自用原料為之,惟非經該署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且藥物之製造,應依藥事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又管制藥品須有醫師處方,始得調劑、供應,藥事法第60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醫師開立管制藥品均視醫療目的為之,要無在外流通之可能(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2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轉讓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等成分毒品咖啡包犯行,無從證明係醫師處方而開立,屬非經合法調劑、供應及製造,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非法輸入(按如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則屬禁藥),是被告轉讓之毒品咖啡包應屬國內違法製造之偽藥無誤。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有處罰轉讓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
e、Eutylone之規定。故行為人明知為偽藥而轉讓予他人者,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2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縱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達20公克以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有加重其刑至2分之
1特別規定,而應依該規定加重處罰,惟仍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05號判決參照)。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毒品罪,容有誤會,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且轉讓禁藥罪與轉讓偽藥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另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並未處罰單純持有偽藥之行為,且其轉讓前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因無證據證明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故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而認被告轉讓前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數量未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爰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不罰,被告自不生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又被告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上開轉讓之犯行,然藥事法並無轉讓偽藥,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應減輕其刑之特別規定,基於法律適用一致性之原則,本院自無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30、4426、65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對於人體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轉讓偽藥之禁令,猶轉讓毒品咖啡包予他人施用,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惟念其犯罪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轉讓對象1人,非造成毒品廣泛之流通成危害程度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環保局約聘人員,月收入新臺幣3萬元,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毒品咖啡包經鑑驗後,結果確實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4-甲基乙基卡西酮)、4-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Eutylone檢出之判定,此有上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見偵卷第35至43頁),為被告所有,且作為其轉讓偽藥予洪政廷所用及所剩之物,是該扣案毒品咖啡包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又宣告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轉讓禁藥之犯行具有直接關聯性,依前揭意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千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扣案物外觀名稱│數量│備註│├──┼───────┼───────────┼────────────┤│1│小惡魔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8.475│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公克,檢驗後淨重7.734│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4.08%,純│││││質淨重0.346公克。)│├──┼───────┼───────────┼────────────┤│2│小惡魔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8.630│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公克,檢驗後淨重7.560│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5.99%,純│││││質淨重0.517公克。)│├──┼───────┼───────────┼────────────┤│3│小惡魔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8.387│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公克,檢驗後淨重7.437│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1.74%,純│││││質淨重0.146公克。)│├──┼───────┼───────────┼────────────┤│4│小惡魔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8.450│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公克,檢驗後淨重7.516│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2.99%,純│││││質淨重0.253公克。)│├──┼───────┼───────────┼────────────┤│5│小惡魔沖泡飲品│1包(檢驗前淨重8.599│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公克,檢驗後淨重7.581│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公克。)│品目錄表。│││││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Meph│││││edrone,純度1.16%,純│││││質淨重0.100公克。)│├──┼───────┼───────────┼────────────┤│6│IPHONE6S手機│1支│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門號:090635││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9397、密碼:88││品目錄表。│││88)││②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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