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饒聖琮

代理人 賴俊佑 律師

聲請人之

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進行清算財團之變價。爰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為不動產,由管理人至114年1月15日止已以公開拍賣方式變賣6次,惟因本件清算財團變賣底價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不得再行變價,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應返還債務人,再參以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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