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王宥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宥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累計463,608元正未給付,其中453,965元為本金;9,15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宥浚於民國109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9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累計150,937元正未給付,其中148,126元為本金;2,51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宥浚於民國109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4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累計232,890元正未給付,其中228,073元為本金;4,02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王宥浚於民國109年0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19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24日止累計612,188元正未給付,其中586,097元為本金;24,928元為利息;1,1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53965元王宥浚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002新臺幣148126元王宥浚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47003新臺幣228073元王宥浚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3.47004新臺幣586097元王宥浚自民國112年02月25日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