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畢復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本文、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業於
108年5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及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衡以本件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但書,不加計在途期間,且慮及上訴期間之末日即108年5月27日非例假日,是本件上訴人至應於10
8年5月27日提起上訴始為合法。茲查,上訴人遲至108年
6月10日提起上訴,有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暨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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