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一二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所犯上開二罪間,具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係在網路遊戲中不勞而獲取得具有市價約新台幣十萬元之虛擬寶物,損害他人辛勞取得之遊戲成果,及變賣所得之財產期待利益,兼衡被告於雖曾允諾賠償告訴人乙○○,然在偵察中告訴人表示僅獲償一萬餘元迄犯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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