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訴人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
呂柏松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淑梅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被上訴人 呂淑敏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汶錚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珊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呂詹金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死亡,已由其繼承人呂柏宗、呂柏松、呂淑梅、呂淑敏、呂汶錚、呂孟珊承受訴訟,茲因上訴人就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對呂詹金桂所為請求部分,對呂詹金桂法定繼承人之聲明部分尚有不明確,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