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訴人泉富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

被上訴人 呂柏宗 (兼 呂詹金桂 之承受訴訟人)

呂柏松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淑梅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

被上訴人 呂淑敏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汶錚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呂孟珊 (即呂詹金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呂詹金桂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死亡,已由其繼承人呂柏宗、呂柏松、呂淑梅、呂淑敏、呂汶錚、呂孟珊承受訴訟,茲因上訴人就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對呂詹金桂所為請求部分,對呂詹金桂法定繼承人之聲明部分尚有不明確,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請兩造就上開事項具狀陳述意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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