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明鴻木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坤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28,7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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