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淳德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子鈺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五百元(四千五百元加上一千元),茲上訴人僅繳納四千五百元裁判費,尚不足一千元。茲依法裁定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