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彭月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拾
萬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當庭給付原告貳萬元整,並經原告確認無訛
;其餘部份即陸拾捌萬元整,被告願自98年7月16日起按月
於每月16日前給付伍仟元整至清償完畢止。上開金額如一期
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並不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彭月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