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43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務人 蘇瑞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㈡新台幣參拾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柒佰零柒元㈡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分別自民國㈠一百年七月二十五日㈡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㈡百分之二十㈡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