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寶

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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