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寶
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家寶
選任辯護人 郭子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77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