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調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調字第824號

聲請人 劉信漢

相對人 王瑋凡 (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持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則有同法第28條第1項可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轉帳時輸入錯誤帳號,致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持有人受有不當得利,乃以該帳號使用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起訴。嗣經本院函查,業已查明上開帳戶持有人為王瑋凡,住所地為臺中市。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應以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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