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債務人 楊純玫
卓水源
一、債務人楊純玫、卓水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60,831元,及自民國9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純玫應向債權人給付180,000元,及自民國9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楊純玫、卓水源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