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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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陳彧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