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吳睿峰 即 吳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6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