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2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7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向宏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9.01%│││620125元│8月30日起│9月29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0.812%││││9月30日起│6月29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01%││││6月30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7241號)
(一)相對人向宏幼於民國105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80萬元整,利率約定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7.95%機動計付,並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8月3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620,125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