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懿芳 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法扶)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羅漢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游豐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寄送南港○○○0000○○○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朱逸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送達代收人 詹凱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張義育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柯中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魏武盛 送達代收人 黃厚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葉懿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業經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裁定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免責,110年10月20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準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忠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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