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原告 陳辰雄
陳良政 被告 洪玉清
黃俊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陳宗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分別為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6,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依被告105年10月11日陳述意見狀所載,被告亦實際居住於高雄市新興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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