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5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