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訴訟代理人 郭川 珽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重毅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2,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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