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政修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政修(下稱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8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之民國111年8月19日提起上訴,但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1年9月2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於111年9月27日送達被告本人簽名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被告迄至111年10月7日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單附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