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現在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甲○○
(另案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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