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葉秉濟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被告 李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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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寶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56號,即113年度交易字第4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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