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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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宏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2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1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48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4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2月10日,此有法務部○○○○○○○○○○○○○○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