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5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1號
原告 張依幸
被告 陳韻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許欣如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