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 林峻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D-38811-1110002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X-3806-9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