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41號

聲請人康金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文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提示日為「112年4月13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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