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詹美玲
ENIHARYANTI( 雅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益松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詹美玲應陳報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編號10床組、編號11衣櫃,原告ENIHARYANTI(雅地)應陳報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物品之客觀價值為何,以利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被告詹益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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